创新创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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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西华大学第中国国际“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互联网+”大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我校设立第六届“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创新创业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计划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学院、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

第三条 各学院应成立院级竞赛领导小组,由本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统筹推进本学院赛事组织工作



第三章 比赛办法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要求,“互联网+”大赛采用校级初赛(简称校赛)、省级复赛、决赛(简称省赛)、全国总决赛(简称国赛)三级赛制。



第四章  参赛对象

第五条  参赛申报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须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为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职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2015年之后毕业的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职生)。企业法人代表在大赛通知发布之日后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

第六条  大赛以团队为单位报名参赛。允许跨校、跨学院组建团队,每个团队的参赛成员不少于3人,须为项目的实际成员。



第五章  参赛要求

第七条  参赛项目不只限于“互联网+”项目,鼓励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参赛。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可自主选择参加主赛道或“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并选择相应组别。

第八条  参赛项目须真实、健康、合法,无任何不良信息,项目立意应弘扬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九条  参赛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抄袭、盗用、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参赛项目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报名时需提交完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人书面授权许可书、专利证书等;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报名时需提交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参赛项目根据各赛道相应的要求,只能选择一个符合要求的赛道参赛。已获往届“互联网+”大赛全国总决赛各赛道金奖和银奖的项目,不再报名参加“互联网+”大赛。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在省级及以上“互联网+”大赛中获奖的学生团队,学校根据《西华大学大学生竞赛获奖项目奖励办法》(西华行字[2018]137号)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省级及以上“互联网+”大赛中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学校根据《西华大学教职工奖励管理办法》(西华行字[2017]224号)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在省级及以上“互联网+”大赛中获奖项目在学校大学科技园落地孵化的,学校将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在省级及以上“互联网+”大赛中获奖的学生,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创新学分认定,并在专升本、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六条 省级复赛获奖团队的指导教师(排序第一),可按照申报程序及工作要求牵头申报省级教改项目(以创新创业为主要容),申报名额单列,不占学校分配名额,同时该获奖项目亦可作为教改结题的重要成果。获国赛金、银奖项目的指导教师(排序第一),可牵头申报省级重点教改项目。

第十七条 全国总决赛获得金、银、铜奖的指导教师,可按照四川省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程序牵头申报相应等级省级教学成果奖

(以创新创业为主要内容),申报名额单列,在评审中给予倾斜。

第十八条“互联网+”大赛参赛成果及其他各项组织及参与的活动开展情况将列入对各学院年度创新创业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对各学院创新创业工作资金支持的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赛对象、参赛项目、参赛项目类型的具体要求,以教育部发布的大赛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西华大学创新创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