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1 | 激活创新创业主体。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人才流动、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束缚,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和创新创业园建设,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制,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推动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开展海外招才引智、省校省院省企战略合作、中国西部海外高新科技人才洽谈会等活动,实施“千人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等,完善社会服务机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大力开展群众性创新创业活动,扶持草根能人创新创业。 | 省人才办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外事侨务办、团省委、省科协 |
2 | 各市(州)要集中力量重点打造孵化器大平台,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2015年各市(州)要建立1家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为初创企业提供低廉的创业场所。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通过整合资源、制定政策等方式搭建平台,积极打造满足创新创业需求的孵化楼宇、社区、小镇,形成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大学生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支持建设一批“孵化+创投”、“互联网+”、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充分利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现有条件,依托“51025”等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在全省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 | 科技厅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
3 | 营造创新创业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改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要求,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依法加强创新发明知识产权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营造创新创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地方政府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 省工商局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知识产权局 |
4 | 强化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各市(州)、县(市、区)要分级设立众创咨询服务平台,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建立面向创新创业者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小微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进行资助。 | 科技厅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 |
5 | 强化财政资金引导。设立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及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争取设立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 | 科技厅、财政厅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6 | 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机制,积极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等拓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完善银科对接系统建设,搭建银科对接平台,推进银行业机构科技支行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大型设备首台套保险,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 科技厅 |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 |
7 | 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优化我省创新创业平台布局,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协调发展体系,推动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向全社会开放,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 | 科技厅 | 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8 | 打造系列创新创业活动品牌。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四川青年创新创业创富大赛、“创青春”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四川青年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等赛事,开展创新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沙龙、创新创业大讲堂、创新创业训练营和成都“创业天府•菁蓉汇”等活动,搭建创新创业展示和投融资对接平台。 | 团省委 | 成都市人民政府、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
9 |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 财政厅 | 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0 | 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 | 科技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人才办 |
11 |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省人才办 |
12 | 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川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川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科技厅、教育厅、省人才办 |
13 | 放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提高间接费用的比例,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在研期间,年度资金结余可按规定结转继续使用一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所需差旅费如有不足,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两项支出中调剂安排,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 科技厅 | 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 |
14 | 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川高校大学生可休学创业,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 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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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补贴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财政厅、教育厅、省人才办 |
16 | 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组织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向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万-10万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资金贷款,贷款周期为三年,并一对一匹配专家导师开展创业帮扶。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加强银行业机构与团委合作,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设计“青年创业”贷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创业青年的金融支持力度。 | 团省委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
17 | 吸引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省“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50万—100万元的资助,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200万—500万元资助。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创业活动,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会服务机制,落实引进人才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 | 省人才办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省外事侨务办 |
18 | 强化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载体的支持。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俱乐部,可申请100万—300万元左右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规模较大、成效突出的创新创业俱乐部,经项目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连续资金补助。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 根据其规模和发展情况 , 可申请100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创业团队及项目资助、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 | 省人才办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 |
19 | 加大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对申报国家高新区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各市(州)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专项支持500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专项项目支持50万—100万元。 | 科技厅 | 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
20 | 探索先照后证工商登记模式。选取成都、泸州、遂宁、甘孜四个市(州)推行先照后证试点。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 省工商局 |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
21 | 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鼓励各地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创新券,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所需科研服务,相关科研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到政府部门兑现补贴。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地的补助额度,给予适当补助。 | 科技厅 |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 |
22 | 大力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5%;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以专利出资入股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 省知识产权局 | 省工商局、财政厅 |
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绵阳科技城创新人才汇集地建设的意见》(绵委发〔2013〕16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绵委办发〔2013〕5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省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工作,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坚持政府主导、专项扶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城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扶持、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等,具体包括:
(一)科技型企业扶持
1.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
2.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扶持。
(二)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资助
1.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2.创新研发平台建设;
3.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4.专业化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扶持;
5.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奖再激励。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
1.“千英百团”聚才计划引才项目;
2.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3.人才延揽招聘项目(含柔性揽才引智项目、科博会人才交流合作项目、赴外招聘人才项目等);
4.高校人才培训协同创新资助;
5.市级人才优先发展试验区建设;
6.对科技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奖励;
7.科技城“人才特区”建设确定的相关人才项目。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扶持
(一)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
1.“商界精英”。具备国际经营战略思维和国际大视野、大观念潜力,在战略规划、资本运作与财务管理、国际市场营销管理、科技及创新管理、国际项目融资、国际贸易及纠纷解决等方面能力较强的大企业大集团负责人或核心骨干管理人员。
2.“明日之星”。发展潜力较大、市场前景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优势成长型和“小巨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负责人。
3.“创业能人”。在企业管理、市场开拓、经营决策、规范管理等方面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者和核心管理人员。
(二)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
1.团队或其所在单位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自注册成立到参与申报确认的时间不超过36个月,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
2.团队负责人应熟悉本行业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及市场发展动态,所研发的产品技术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3.团队核心成员属于外聘的,必须保证每年在绵阳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
4.具备承担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包括:满足项目研究开发或生产必需的试验(检测)条件及生产场地,具有保证项目实施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资助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1.孵化器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并纳入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绩效考核。
2.发展方向明确、组织机构完整、工作团队稳定、孵化政策完善、资金来源有保障,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基础设施及系列共享服务条件,能够提供创新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投资、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服务。
3.在孵企业应达到一定规模,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
4.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且毕业企业中的60%在绵阳市范围内落户。
(二)创新研发平台
1.创新研发平台或其所在单位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2.拥有为创新研发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的创新团队,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应有3人(含)以上。
3.创新研发平台或其所在单位应具有创新资源优势,有较好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目标和发展定位明确,对绵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4.研发平台在绵阳市范围内转化的科研成果不低于其总研发成果的30%。
(三)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承担的有利于绵阳科技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民口项目或课题,主要包括:科技重大专项、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重点新产品计划等。
(四)专业化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扶持
1.银行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科技型企业贷款占全部对公余额不得低于50%、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占对公贷款户数不得低于50%、存贷款比不低于50%。
2.风险投资机构:上年度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总金额达800万元及以上。
3.科技保险机构:上年度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投保户数占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总数的比例达10%及以上。
4.担保机构:上年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户数占其担保总户数的比例达40%及以上。
5.证券机构:上年度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三板成功挂牌2家以上。
(五)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奖再激励
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四川省专利特等奖、四川省专利优秀奖一等奖;
2.入选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专项计划”;
3.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决赛;
4.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支持。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
(一)“千英百团”聚才计划引才项目
按照《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绵委办发﹝2013﹞17号),引进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团队和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调入绵阳工作。
(二)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围绕全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每年遴选10名专业技术领军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为3年。遴选对象近5年应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在相关学术、技术和产业领域中处于领军地位,作为主持人主持过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或拥有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且应用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发明人;
3.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绵阳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的科技人员;
4.作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的领军人物或技术带头人,其成果、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市场潜力、产生可观的经济社会效益;
5.获得2名及以上本领域院士署名推荐、且取得上述1-4项业绩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市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三)人才延揽招聘项目
1.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以院士(专家)工作站等为载体或引进外国专家开展重大基础性研究、帮助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转化等工作,且业绩突出;
2.按照科技城国际科技博览会要求,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合作项目;
3.组织我市企事业单位组团赴外开展高层次人才招聘工作。
(四)高校人才培训协同创新资助
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协同为我市培训领军型人才。
(五)市级人才优先发展试验区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人才优先发展试验区。
(六)对科技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奖励
每3年评选一次“国家(绵阳)科技城建设功勋奖”、“国家(绵阳)科技城建设杰出人才奖”、“外国专家绵州服务奖”、“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
(七)科技城“人才特区”建设确定的相关人才项目
1.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2.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3.军民融合项目;
4.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科技城“人才特区”建设项目。
第四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给予符合条件的人才项目适当资金资助,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扶持
(一)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
1.“商界精英”。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组织“商界精英”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学习深造或交流。
2.“明日之星”和“创业能人”。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采取“走出去”系统学习与请进来专题讲座相结合、研讨交流与观摩学习相结合方式,对“明日之星”和“创业能人”进行重点培训。
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实施方案,据实支持。
(二)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
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每个团队50-200万元资助。创新团队一次性拨付;创业团队分期拨付,首年拨付50%,次年拨付50%。
资助资金用于支持团队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专利以及申报科技奖励;支持团队参加学习深造、学术交流;支持围绕团队研究领域实现新进展、新突破,邀请相关行业团队、专家来绵阳交流指导、举办学术讲座;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参加各类项目推介会、成果对接会、新产品发布会。
第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资助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每个50-20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分期拨付,首年拨付50%,次年拨付50%。
资助资金用于孵化器能力体系建设,支持孵化器内科研工作人员参加学习深造、学术交流,搭建产学研用平台,支持组织举办各类项目推介会、成果对接会、新产品发布会。
(二)创新研发平台建设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每个20—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资助资金用于支持成果转化;支持申报市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产业化项目等;支持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技术认定、申报专利;支持平台内的科研工作人员参加学习深造、学术交流;支持搭建产学研用平台,鼓励柔性延揽人才、团队;支持参加各类项目推介会、成果对接会、新产品发布会。
(三)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入选项目
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项目或课题获得国家立项支持经费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用于与项目研发相关的支出。
(四)扶持专业化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每家10—30万元一次性资助,用于受扶持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等。
(五)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奖再激励
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四川省专利特等奖给予20万元再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四川省专利优秀奖一等奖给予10万元再奖励;
2.入选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专项计划”,给予其项目10万元配套资助;
3.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决赛的企业(团队)给予10—30万元奖励;
4.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其企业5万元资助;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
(一)“千英百团”聚才计划引才项目
1.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一次性给予100—500万元资助;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两院”院士;近5年承担过或正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等相同层次的人才;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5名完成者,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20万元/年岗位津贴。落户绵阳的,给予50万元安家补助。
3.近5年承担过或正承担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首席专家等相同层次的人才;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者,给予最高3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最高80万元一次性资助,10万元/年岗位津贴。落户绵阳的,给予30万元安家补助。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及省部级优秀人才培养工程(计划)的重点培养对象,给予最高1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5万元/年岗位津贴。落户绵阳的,给予20万元安家补助。
5.引进到绵阳工作的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以上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资助,2万元/年岗位津贴。落户绵阳的,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
(二)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培养期内,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每人每年10—20万元资助。
资助资金用于培养对象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考察、著作出版、项目申报及实施、设备仪器购置、产品试制检测、材料费、申请专利、成果鉴定及评奖。
(三)人才延揽招聘项目
1.柔性揽才引智项目。国家高端引智项目一次性资助30-50万元/个,“天府高端引智计划”项目一次性资助10-30万元/个,“天府引智”重点项目一次性资助3-5万元/个;对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柔性引智人才或团队,以及在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且业绩突出的外国专家,给予一次性资助3-10万元/个;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考核评估、业绩突出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个。
2.科博会人才交流合作项目和组团赴外招聘人才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工作方案,据实支持。
(四)高校人才培训协同创新项目
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项目,据实支持。
(五)市级人才优先发展试验区
被命名为市级人才优先发展试验区的,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资助:开发园区每个30万元、企业每个20万元、县市区和科研事业单位每个10万元。
(六)对科技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奖励项目
获得“国家(绵阳)科技城建设功勋奖”的给予每人50万元奖励,“国家(绵阳)科技城建设杰出人才奖”的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外国专家绵州服务奖”的给予每人5-10万元奖励,“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三年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政府津贴。
(七)科技城“人才特区”建设确定的相关人才项目
1.技能大师工作室人才培养项目。创建为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5万元、市级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资金。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至少应培养5名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对经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人才培养资助。
2.军民融合项目。国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领办)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专利产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产品,企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或税收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法人或技术负责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创建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经考核成效突出的,给予每个10万元一次性资助;创建为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每个30万元一次性资助;科研人员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
4.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其他科技城“人才特区”建设项目,据实支持。
第五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千英百团”等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支持。对其他人才项目,一年评审一次,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评审”。
第十二条 人才项目资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统筹抓总,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科技型企业扶持项目,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部门配合;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资助项目,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行绵阳中心支行、银监绵阳分局等部门配合;市人社局牵头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项目,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市科协等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资助项目牵头部门分别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初核。分别由资助项目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资格条件、业绩等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并形成考察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组建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核的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审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将综合评审结果,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资助对象后,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公示。分别由资助项目牵头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形成公示情况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发放。依据公示情况报告审定意见,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分别拔付到资助项目牵头部门;资助项目牵头部门分别与受资助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订资助合同、约定资金使用方式等后,再分别拔付到受资助单位。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统筹负责,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重点扶持资助项目和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分别由资助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科协等部门,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资金进行管理考核等。
第二十一条 被资助对象须规范管理和使用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一次性拔付的,在当年和次年底(分两年拔付的,在当年、次年和第三年底)分别向资助项目牵头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情况和产生的效益;每年底,资助项目牵头部门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报送所牵头负责的资助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产生的效益。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牵头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对被资助对象的企业经营状况、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申报单位的诚信管理。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等行为的单位,取消对该单位的继续资助,并向该单位追缴先期拨付的资助资金;同时在公共管理部门系统内部进行通报,作为该单位申报其他项目和资金时的诚信情况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绵阳市扶持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实施办法(试行)》(绵府办〔2013〕90号)同时废止。
绵阳市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涌泉计划”
实施方案(试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城创新驱动发展的生力军,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阵地,是高端成长型产业培育的后备队。绵阳市实施“涌泉计划”旨在通过政策引导和环境创造,让一切创造的源泉充分涌流,让一切创新的热情充分焕发,推动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创新型大企业顶天立地的良好发展态势,为绵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城创新型、开放式、突破性发展创造不竭的动力和源泉。
一、实施目的
市委、市政府自2013年作出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战略部署以来,提出了“十有”政策。经过近两年的实践,各级各部门广泛参与、积极努力,通过政策聚焦、工作聚力、服务聚心、筑巢聚才、宣传聚势,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初步形成“雨后春笋、与日俱增”的生动发展局面。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全市的高度整合市县的政策资源、要素资源,针对企业从初创到壮大不同阶段采取针对性的系统思考和制度设计。大力实施“涌泉计划”,目的在于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制订相应扶持措施,构建涵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创新生态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增长、迅猛发展,从而积极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快进入科技型企业发展行列,同时根据中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系列政策,对市县已有政策不适应、不规范部分进行修订完善,努力营造更优质的创新创业环境,着力造就一批具有开拓精神和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家,培育一批“4+3”高端成长型产业,为绵阳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总体思路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科技城建设部际协调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市委六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筑巢引凤、创新友好,着力构建全过程合理化、梯度式的创新支撑体系”的总要求,进一步优化创新机制,集合创新要素,改善创新环境,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呈现“百舸争流、千帆竞渡、万马奔腾”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态势,为形成“初创企业—成长型企业—规上成熟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基本原则
1、需求牵引原则。坚持从绵阳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根据创新资源聚集的客观规律和企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制订和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2、分类指导原则。坚持分层分类、因企施策,对处于萌芽、成立、初创、壮大、成熟不同成长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帮扶,重点倾斜、优先支持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成长型企业。
3、综合施策原则。坚持系统谋划、政府引导,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信贷金融、人才智力、要素保障等各项政策和手段,促进各类创新要素最大限度涌流,有力助推企业创立成长、入规升级。
三、具体内容
根据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涌泉计划”分别实施“金苗工程、拔萃工程、卓越工程”三类扶持政策。其中:企业从创意萌芽到注册初创阶段(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支持措施由“金苗工程”来涵盖,企业从蓄势培育到加快成长阶段(50万元-2000万元)的由“拔萃工程”来支持,企业从壮大入规到稳定成熟阶段(2000万元以上的)的列入“卓越工程”来助力。
(一)金苗工程
1、入选条件
新注册或新认定和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政策(13条)
(1)资金支持
①新注册企业享受免费全程代办服务,注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注册所在地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全额补助。
②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注册地县市区(园区)一次性5000 -10000元/户的补助。
③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注册并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除享受第②项政策补助外,再给予一次性1 -3万元/户的补助。
④特别优秀的创新创业团队经“一事一议”,参照享受“涌泉奋进团队”资助。
⑤根据企业缴纳税收、吸纳就业等情况,两年内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总额。
(2)信贷支持
⑥纳入科技金融扶持项目库,可享受贷款风险池风险补偿支持政策,产生的贷款坏账可享受风险池总额不超过10万元风险补偿。
(3)载体支持
⑦入驻孵化器两年内办公场所租金全免,第三年享受50%减免(后补助)。
⑧入住孵化器两年内免费享受孵化器提供的情报信息、专业咨询、财务会计、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第三年享受50%减免(后补助)。
⑨两年内免费享受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服务,第三年享受50%减免(后补助)。
(4)其他支持
⑩大学生创业项目,享受实际应支付贷款利息50%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⑪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享受3 -10万元无利息、无抵押、免担保的创业扶持资金,以及免费的创新创业培训和“一对一”创业导师三年陪伴式帮扶。
⑫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招收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招聘总人数30%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⑬企业产品纳入政府优先推广使用名录。优先进入各部门预算编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18%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范围。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
(二)拔萃工程
1、入选条件
年销售收入在50 -2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所需支持措施不同,分为三期:
拔萃一期:收入在50 -200万元之间;
拔萃二期:收入在200 -500万元之间;
拔萃三期:收入在500 -2000万元之间。
2、支持政策(9条)
(1)资金支持
⑭根据企业缴纳税收、吸纳就业等情况,两年内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
拔萃一期:不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存总额;
拔萃二期:不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存总额;
拔萃三期:不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存总额的50%。
(2)信贷支持
⑮享受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贷款额贴息最高为:
拔萃一期:50万元/户的贷款额贴息;
拔萃二期:100万元/户的贷款额贴息;
拔萃三期:200万元/户的贷款额贴息。
⑯纳入科技金融扶持项目库,可享受贷款风险池风险补偿支持,风险补偿额度分别为:
拔萃一期:不超过30万元;
拔萃二期:不超过50万元;
拔萃三期:不超过100万元。
(3)人才支持
⑰企业主要负责人优先入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计划。
⑱在拔萃工程三个分期中各遴选10个“涌泉奋进团队”,给予一次性如下资助:
拔萃一期:20万元/个;
拔萃二期:30万元/个;
拔萃三期:40万元/个。
⑲入选“涌泉奋进团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纳入“明日之星”优秀企业家培训计划。
(4)载体支持
⑳入驻孵化器两年内办公场所租金全免,后三年享受50%减免(后补助)。
○两年内免费享受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服务,后三年享受50%减免(后补助)。
(5)其他支持
○企业产品纳入政府优先推广使用名录。优先进入各部门预算编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18%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范围。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
(三)卓越工程
1、入选条件
年销售收入2000万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三类企业:
瞪羚企业:连续2年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
小巨人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
先锋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同类产品前3位,或上市前(正式启动上市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政策(11条)
(1)资金支持
○根据企业缴纳税收、吸纳就业等情况,两年内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支持资金额度分别为:
瞪羚企业: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总额;
首次进入的小巨人企业:不超过当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总额的50%;
首次进入的先锋企业:不超过当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总额的30%。
(2)信贷支持
○纳入科技金融扶持项目库,可享受贷款风险池风险补偿支持,产生的贷款坏账可享受风险池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风险补偿。
○瞪羚企业享受一次30-50%的贷款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人才支持
○新入规企业团队或主要负责人,享受一次性10万元科研资助。
○遴选10个“涌泉领军团队”,每个享受一次性60-100万元现金资助或购房补贴。
○入选“涌泉领军团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入“商界精英”优秀企业家培训计划。
26与27两项资助不重复享受。
(4)载体支持
○瞪羚企业使用大型仪器,两年内享受50%费用减免(后补助)。
○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先锋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给予30%-50%的费用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企业用地实行“一企一策”,优先予以保障。
(5)其他支持
○上市前企业的上市辅导费用由纳税地财政承担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成功上市的,再享受市财政不超过250万元的奖励补助。
○企业产品纳入政府优先推广使用名录。优先进入各部门预算编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18%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范围。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
四、步骤程序
(一)“涌泉计划”实施流程
1、申请。企业于每年3月1日前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提交至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园区)科企办;
2、核查。属县市区、园区落实政策的申请项目由县市区(园区)科企办核查后,组织同级部门确认;属市级级部门落实政策的申请项目,由县市区(园区)科企办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核查企业信息后,报市科企办后,分送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查确认;
3、审定。属县市区、园区落实政策的申请项目由县市区(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科企办备案;属市级部门落实政策的申请项目,由相关部门按规定送审,并报市科企办备案。
4、公示。申请项目审定结果,审定主体要在《绵阳日报》等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5、兑现。依据职责分工,由市级政策落实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园区)落实办理。
6、监督。对于采用虚假材料等方式进入“涌泉计划”的,市科企办等职能部门,要采用协商、诉讼等程序予以追回。
(二)申请“涌泉计划”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其他项目申请需要的资料(由政策落实部门确定,项目政策落实部门见附件2)。
在同一个申报期内,企业不重复享受不同阶段支持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由市科企办牵头,市目督办、科技局、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市两金管理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团市委等部门配合,共同负责“涌泉计划”的实施、督促和考核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用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发展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保险补贴和上市奖励资金等,支持涌泉计划企业快速发展。
(三)强化过程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既给钱给政策,又加强管理服务”,深入企业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实行全程跟踪、过程管理,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同一个企业五年内在市内只能享受一次相同支持政策,严格禁止以公司登记变更等方式获取多次政策支持。
(四)强化氛围营造。要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平台,采取推介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积极宣传实施“涌泉计划”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吸引各类企业和人才来绵创新创业。坚持评选表扬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先进团队,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本《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该《方案》由市科企办负责解释。
附件:1.涌泉计划示意图
2.涌泉计划扶持政策
附件1:涌泉计划示意图
新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
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
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
年销售收入50-2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拔萃一期:
年销售收入50-200万元
拔萃二期:
年销售收入200-500万元
拔萃三期:
年销售收入500-2000万元
拔萃工程
支持政策13条
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卓越工程
支持政策9条
支持政策11条
金苗工程
重点支持三类企业:
瞪羚企业
小巨人企业
先锋企业
附件2: 涌泉计划扶持政策
计划内容 | 序号 | 政策摘要 | 政策落实部门 | 政策名录 | 政策修改 情况 |
金 苗 工 程 | ○ | 新注册企业享受免费全程代办服务,注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由注册所在地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全额补助。 | 各县市区(园区)科企办 | 各县市区(园区)科企专项发展资金使用方案 | 适用 |
○ | 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注册地县市区(园区)一次性5000 -10000元/户的补助。 | 各县市区(园区)科企办 | 各县市区(园区)科企专项发展资金使用方案 | 适用 |
○ | 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注册并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除享受第②项政策补助外,再给予一次性1 -3万元/户的补助。 | 市科企办 | 《市科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 适用 |
○ | 特别优秀的创新创业团队经“一事一议”,参照享受“涌泉奋进团队”资助。 | 市人才办 | 《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绵府办发[2014]22号) | 适用 |
○ | 根据企业缴纳税收、吸纳就业等情况,两年内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总额。 | 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
| 新修订 |
○ | 纳入科技金融扶持项目库,可享受贷款风险补偿支持政策,产生的贷款坏账可享受风险池总额不超过10万元风险补偿。。 | 市财政局 市两金管理中心 | 《绵阳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信贷融资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绵科发[2012]32号) | 修订完善 |
○ | 入驻孵化器两年内办公场所租金全免,第三年享受50%减免(后补助)。 |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政策 | 修订完善 |
○ | 入住孵化器两年内免费享受孵化器提供的情报信息、专业咨询、财务会计、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第三年享受50%减免(后补助)。 |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政策 | 修订完善 |
○ | 两年内免费享受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服务,第三年享受50%减免(后补助)。 | 市科企办 | 《市科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 适用 |
○ | 大学生创业项目,享受实际应支付贷款利息50%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市科企办 | 《市科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 适用 |
○ | 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享受3 -10万元无利息、无抵押、免担保的创业扶持资金,以及免费的创新创业培训和“一对一”创业导师三年陪伴式帮扶。 | 团市委 | YBC政策。
| 适用 |
○ | 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招收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招聘总人数30%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 市人社局 |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绵府办发[2014]46号 | 适用 |
○ | 企业产品纳入政府优先推广使用名录。 | 市财政局 | 《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3]8号 | 适用 |
优先进入各部门预算编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18%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范围。 | 市财政局 |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拔 萃 工 程
| ○ | 根据企业缴纳税收、吸纳就业等情况,两年内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 拔萃一期:不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存总额; 拔萃二期:不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存总额; 拔萃三期:不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存总额的50%。 | 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
| 新修订 |
○ | 享受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贷款额贴息最高为: 拔萃一期:50万元/户的贷款额贴息; 拔萃二期:100万元/户的贷款额贴息; 拔萃三期:200万元/户的贷款额贴息。 | 市科企办 | 《市科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 适用 |
○ | 纳入科技金融扶持项目库,可享受贷款风险补偿支持,风险补偿额度分别为: 拔萃一期:不超过30万元; 拔萃二期:不超过50万元; 拔萃三期:不超过100万元。 | 市财政局 市两金管理中心 | 《绵阳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信贷融资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绵科发[2012]32号) | 修订完善 |
○ | 企业主要负责人优先入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计划。 | 市人才办 | 《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绵府办发[2014]22号) | 适用 |
○ | 在拔萃工程三个分期中各遴选10个“涌泉奋进团队”,给予一次性如下资助: 拔萃一期:20万元/个; 拔萃二期:30万元/个; 拔萃三期:40万元/个。 | 市人才办 | 同上 | 适用 |
○ | 入选“涌泉奋进团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纳入“明日之星”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 | 市人才办 | 同上 | 适用 |
○ | 入驻孵化器两年内办公场所租金全免,后三年享受50%减免(后补助)。 |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政策 | 修订完善 |
○ | 两年内免费享受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服务,后三年享受50%减免(后补助)。 | 市科企办 | 《市科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 适用 |
○ | 企业产品纳入政府优先推广使用名录。 | 市财政局 | 《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3]8号 | 适用 |
优先进入各部门预算编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18%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范围。 | 市财政局 |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卓越工程 | ○ | 根据企业缴纳税收、吸纳就业等情况,两年内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支持资金额度分别为: 瞪羚企业: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总额; 首次进入的小巨人企业:不超过当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总额的50%; 首次进入的先锋企业:不超过当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总额的30%。 | 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
| 新修订 |
○ | 纳入科技金融扶持项目库,可享受贷款风险补偿支持,产生的贷款坏账可享受风险池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风险补偿。 | 市财政局 市两金管理中心 | 《绵阳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信贷融资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绵科发[2012]32号) | 修订完善 |
○ | 瞪羚企业享受一次30-50%的贷款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市经信委 | 《绵阳市支持优势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绵府办函【2012】259号 | 新修订 |
○ | 新入规企业团队或主要负责人,享受一次性10万元科研资助。 | 市人才办 | 《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绵府办发[2014]22号) | 适用 |
○ | 遴选10个“涌泉领军团队”,每个享受一次性60—100万元现金资助或购房补贴。 | 市人才办 | 同上 | 适用 |
○ | 入选“涌泉领军团队”的列入“商界精英”优秀企业家培训计划。 | 市人才办 | 同上 | 适用 |
○ | 瞪羚企业使用大型仪器,两年内享受50%费用减免(后补助)。 | 市科企办 | 《市科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 适用 |
○ | 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先锋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给予30%-50%的费用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 各县市区、园区政策 | 适用 |
○ | 企业用地实行“一企一策”,优先予以保障。 |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 各县市区、园区政策 | 适用 |
○ | 上市前企业的上市辅导费用由纳税地财政承担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 各县市区、园区政策 | 新修订 |
成功上市的,享受不超过250万元奖励补助。 | 市金融办 | 《绵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财税扶持措施》绵府办发[2014] 54号 | 适用 |
○ | 企业产品纳入政府优先推广使用名录。 | 市财政局 | 《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3]8号 | 适用 |
优先进入各部门预算编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18%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范围。 | 市财政局 |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绵阳市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十有”政策
创新创业有资助
(一)增加创业扶持的资金投入,市财政安排2000 万元建立创业专项基金。用于创业培训、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等融资支持(绵府办发〔2009〕43号)。
(二)对通过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8000元/户的补助;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户的补助;对园区2013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工业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4000元/户的扶持,农业和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户的扶持(绵科创区委办发〔2013〕38号)。
(三)对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领办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另外给予2000元/户的奖励(绵科创区委办发〔2013〕38号)。
外来创业有公寓
(一)为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为青年科技创业人才提供创业公寓(绵府办发[2013]56号)。
(二)鼓励在绵高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2 年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可享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绵委发〔2013〕7号。
初创企业有场地
到2015 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突破10 家,在孵科技型企业500 家;到2020 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功能更加完善,孵化能力更加强化,在孵科技型企业达到1500 家(绵委发〔2013〕16号)。凡入驻政府主办的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 年内免交房租(绵委发〔2013〕7号)。
注册收费有减免
加快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暂停征收小型微型企业工商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绵府发〔2013〕8号)。
创业贷款有担保
(一)加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创业后3 年以内的创业组织,贷款金额最高为100 万元,其中10 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予个人担保。
(二)设立不低于1 亿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商业银行合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争取在三年内将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增加到1 亿元,累计贷款规模达到30 亿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家数达到1000 家(次)以上(绵府发〔2012〕25号)。
(三)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为创业青年提供3-5万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启动资金,同时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系统的创业培训,为创业者配备一对一的创业导师,免费为创业者提供为期三年的咨询和指导。
(四)绵阳市青年小额贷款。绵阳市青年小额贷款项目是我市民生工程支持项目,每年全市支持贷款额度为1200万元,每名创业青年可贷款0.1-10万元,对创业青年实行利率优惠,正常还本付息五期之后,免下一期利息。
风险投资有补偿
绵阳市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在我市新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在其首次向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投资服务时,可以给予30 万元人民币为限的补贴;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实力或者信誉的风险资本在区内设立独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在其首次向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投资后可以给予50 万元人民币为限的补贴(绵科发〔2012〕33号)。
上缴税收有返还
(一)对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 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 以奖代补给企业,用于支持技术创新。对军转民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50% 以奖代补给企业用于创新研发(绵委发〔2013〕7号)。
(二)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绵科发〔2012〕34号)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绵科发〔2012〕34号)。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绵科发〔2012〕34号)。
专利申请有奖励
(一)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一次性资助500元/件;国内及港澳台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同时在授权后的第一年度到第五年度每年给予当年实际缴纳年费最高50%的资助;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500元/件;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300元/件;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万元/件;国外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0元/件(绵财教〔2012〕141号)。
(二)专利实施资助与奖励,每个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给予5-10 万元的实施资助,重点支持项目不超过20万元;专利实施奖励,给予企业实施专利后五年内上缴新增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其中:受益财政列支8%,市专项资金中列支2%)的奖励(绵科发〔2012〕45号)。
技术创新有专项
(一)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贴息补助30万元,在此基础上,投资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贴息补助增加5万元,每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绵府办发[2007]51号。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经相关程序立项后分别给予不同的项目资金资助:注册时间不满三年的初创期企业每个项目10万元;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成长期企业每个项目15万元(绵科发〔2008〕13号)。
优秀人才有重奖
(一)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对引进的进入“千英百团”)创新创业团队,可获得100-200万元一次性资助;创新、创业人才按四个类别可给予一次性20-50万元财政资助、10-20万元安家补助;创新人才纳入管理后的5年内,可享受1.2万元/年-3.6万元/年的岗位津贴。(绵委办发[2012]15号、绵委办发[2013]17号)
(二)市拔尖人才每人每月享受政府津贴300 元(绵委办〔2011〕7号)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人奖金20 万元、特等奖奖金8 万元;一等奖奖金6 万元;二等奖奖金4 万元; 三等奖奖金2 万元(绵府发〔2010〕13号)。
安县鼓励创新创业与加快科技型企业
发展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四川省科技创新暨科技奖励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绵委发〔2013〕7号)和《关于大力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3〕8号)要求,结合安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创业与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安县县委、县政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发展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创新要素聚集高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县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当年专项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扶持、科技创新。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合理安排、注重实效、公开公正、无偿资助及扶持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对象为:
1.在安县境内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在安县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含机构或个人);
3.为安县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安县辖区内的专利权人及创新人群。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五条2014年1月1日后,在安县境内新成立的企业通过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一次性补助5000元/户。对个改企的工业企业和合作社改公司经营的企业通过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一次性补助8000元/户。
第六条 对入驻安县创业服务中心,且产品、技术、服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实行入驻前两年免交房租,第三年根据税收情况按实际房租总额的20%-50%优惠。
第七条 对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领办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另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同时对外来创业人员提供公租房。
第八条 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视企业注册资本金、税收等情况,给予引荐人一次性2000—10000元/户的奖励;引入科研研发机构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3000—8000元/户的奖励;引入动漫、影视、艺术、策划类的企业,视企业规模的大小,给予引荐人一次性2000—5000元/户的奖励;对引荐注册科技型企业数达5户以上的工商中介、行业团队,给予1000元/户的奖励;机关工作人员引荐的以上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对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在安县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研发机构,除享受省、市奖励外,另给予其创办的企业及研发机构创业补助20万元,给予个人一次性安家补助10万元。
第十条 对社会各方在安县举办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县上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搭建专业科技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质科技中介服务(含知识产权咨询、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成果鉴定、会计、审计、法律、证券、基金、担保、科技保险等),服务机构入驻安县创业服务中心,给予2年免租政策。从工商、工信、科技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入驻创业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制定详细的经办服务流程,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全程代办服务。
第十二条 对进行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且符合贷款条件,在取得经营执照和相关证照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5万元,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放宽至10万元。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 对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位分别按照1000元/件、800元/件、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对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个人分别按照800元/件、600元/件、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对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分别按照5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对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按照300元/件予以资助;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按照2000元/件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绵阳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省名牌产品”、创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及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设立安县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奖。根据本县境内企业专利的申请数量及获授权数量,对获得第一至第三名的企业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并授予“安县知识产权先进单位”称号(申请单位的专利第一申请人以及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必须为安县)。获奖先进单位应从实际获奖金额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用于奖励本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 设立安县知识产权优秀代理机构奖。根据代理本县境内的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代理机构授予“安县知识产权优秀代理机构”称号,并给予5000—1万元奖励,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九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利技术推广转化机构将专利在县内推广转化,对年转化专利技术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专业专利技术推广转化机构促成专利技术在县内转化,按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在县内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作价份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第二十二条 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按照5万元/项、3万元/项、2万元/项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专利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县内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 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户。对通过复核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户。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建设国家、省、市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辖区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除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以外,另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团队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团队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团队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四章 受理与申报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保障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由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工商局、县质检局、县就业局、工业园区经发局分别根据部门职能职责范围,选择以下程序进行受理:
1.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需提交资料清单,组织企业提交申请,进行预审后报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3.与有意赴县内发展的创业人群进行洽谈,相关政策以项目合作协议形式进行落实,报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重点个案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方案执行。
第五章 评审与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工商局、县质检局、县就业局、工业园区经发局受理科技创新与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后,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分别进行预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预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预审报告组织财政、审计、发改、工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评审。预审报告经审定后,在安县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进入拨付流程。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进行集中拨付,并形成相关财务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全程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合理。
第三十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核实,由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3年内不受理企业对国家、省、市、县各类扶持、补助、奖励的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由安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安县鼓励创新创业与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汇编
附件
安县鼓励创新创业与加快科技型
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汇编
扶持项目 | 扶持条件 | 奖励标准 | 咨询受 理单位 |
新增小微 型企业 | 2014年1月1日后注册并通过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 | 5000元/户 | 县科技局 电话:4336195 |
2014年1月1日后的个改企的企业、合作社改公司的企业、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通过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 8000元/户 |
企业入驻 县创业服 务中心 | 产品、技术、服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入驻县创业服务中心 | 前两年免交房租,第三年根据税收情况按实际房租总额的20%-50%优惠 | 县工信局 电话:4336126 |
“引荐人” | 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 | 2000—10000元/户 |
引入科研研发机构 | 3000—8000元/户 |
引入动漫、影视、艺术、策划类企业 | 2000—5000元/户 |
引入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达5户以上的工商中介、行业团队 | 1000元/户 |
创办孵 化器 | 对社会各方在安县举办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按照签的协议执行) |
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县创业服务中心 | 知识产权咨询、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成果鉴定、会计、审计、法律、证券、基金、担保、科技保险等服务机构入驻县创业服务中心 | 2年免租 | 工业园区 经发局 电话:4326107 |
|
高校毕业 生创业 |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 | 对外来创业人员提供公租房 |
|
高校毕业生创业 | 进行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创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市场,符合贷款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 |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5万元,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放宽至10万元 | 县就业局 电话:4336396 |
|
|
|
科技创新篇
扶持项目 | 扶持条件 | 奖励标准 | 咨询受 理单位 |
专利申请 | 发明专利申请受理 | 1000元/件(单位)800元/件(个人) | 县科技局 电话:4336195 |
实用新型申请受理 | 800元/件(单位) 600元/件(个人) |
外观设计申请受理 | 500元/件(单位) 500元/件(个人) |
专利授权 | 发明专利授权 | 5000元/件 |
实用新型授权 | 1000元/件 |
外观设计授权 | 500元/件 |
软件著作权 | 软件著作权授权 | 300元/件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 | 2000元/件 |
知识产权 先进单位 | 专利申请及授权数量前3名的县内企业 | 3万元、2万元、1万元,授予“安县知识产权先进单位”称号(获奖企业从奖金中提取不低于30%奖励知识产权工作者) |
知识产权优秀代理机构 | 代理本县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有突出贡献的代理机构 | 0.5—1万元,并授予“安县知识产权优秀代理机构”称号 |
专利技术推广转化机构 | 将专利在本县内推广转化,且新增产值达5000万以上 | 一次性奖励5万元 |
专利技术 转化 | 专利技术转化机构促成专利在县内转化 | 按专利技术转化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0.5%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
技术交易 | 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 合同成交金额的1%(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 |
科技项目 | 国家科技项目立项 | 5万元/项 |
四川省科技项目立项 | 3万元/项 |
绵阳市科技项目立项 | 2万元/项 |
招才引智篇
扶持 项目 | 扶持条件 | 奖励标准 | 咨询受理单位 |
高层 次人 才创 业 | 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研发机构 | 除享受国家、省、市奖励外,给予创办的企业及研发机构创业补助20万元,给予个人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 | 县工信局 电话:4336126 |
高新技术人才培养 | 辖区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 | 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 县科技局 电话:4336195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 100万元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 30万元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 20万元 |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 20万元 |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 10万元 |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 5万元 |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 5万元 |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 3万元 |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 2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 |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除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外,县上给予20万/户的一次性奖励 |
对通过复核的高新技术企业 | 除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外,县上给予10万/户的一次性奖励 |
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 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各类中心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县工信局 电话:4336126 县科技局 电话:4336195 |
新通过认定的省级各类中心 | 一次性奖励5万元 |
新通过认定的市级各类中心 | 一次性奖励3万元 |
品牌建设 | 中国驰名商标 | 10万元 | 县工商局 电话:4338129 |
四川省著名商标 | 5万元 |
绵阳市知名商标 | 2万元 |
省名牌产品 | 5万元 | 县质监局 电话:4337365 |
创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及机构 | 2万元 |
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安县对外开放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31号)精神,参照《绵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投资人。
(二)中介机构或组织:提供投资项目信息、投资商资信情况,并最终促成投资的中介机构或组织。
(三)社会引荐人:直接联系、介绍、引导并促成投资者来安县投资的个人(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人员除外)。
(四)“以商招商”的企业。
二、奖项设置
(一)重大产业项目引荐奖。
(二)重大产业项目信息奖。
(三)以商招商项目奖。
(四)企业新增项目投资奖。
(五)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奖。
三、奖励条件及办法
(一)重大产业项目引荐奖
奖励条件:
1.协议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协议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种植业项目,协议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协议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金融业项目(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此条件限制,金融业以实际注册资本金为准);
2.所引项目在2015年1月以后注册(房地产项目除外),且符合安县产业规划;
3.所引项目投资进度符合投资协议约定;
4.项目引荐机构或个人明确且无争议。
奖励办法:
1.协议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协议引资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农业种植业项目,协议引资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三产项目和协议引资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金融业项目,按1―3万元给予奖励;
2.协议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协议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种植业项目,协议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三产项目和协议引资2亿元(含2亿元)的金融业项目,按3―5万元给予奖励;
3.对特别重大的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4.协议引资低于5000万元的世界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
5.以上奖励以项目开工为参评前置条件。
(二)重大产业项目信息奖
奖励条件:
1.提供的项目信息须符合安县产业规划;
2.提供的项目信息按照不同的产业和投资规模予以奖励,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农业种植业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三产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金融业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3.提供的项目信息由于其他原因项目未落地,但项目信息经安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为真实、有效的。
奖励办法:
每提供一条真实、有效的项目信息,给予1000―2000元奖励。
(三)以商招商项目奖
奖励条件:
1.引荐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种植业项目,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金融业项目(引荐的世界500强,行业50强投资的工业项目或经安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型项目,不受投资金额限制);
2.现有企业通过以商招商方式引进落户新办企业,且新办企业纳税关系在安县辖区内;
3.项目符合安县产业规划,投资进度符合投资协议约定;
4.2015年1月以后新引进项目且项目开工。
奖励办法:
1.协议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协议引资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农业种植业项目,协议引资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三产项目和协议引资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金融业项目,按2―5万元给予奖励;
2.协议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协议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种植业项目,协议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和协议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金融业项目,按5―10万元给予奖励;
3.对特别重大的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4.对以商招商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可推荐享受相关政治待遇;
5.对企业招才引智等其他奖励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四)企业新增项目投资奖
奖励条件:
1.现有企业完成原计划投资基础上,新增项目和投资,且不新增项目用地;
2.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种植业项目,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金融业项目(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科技创新型项目,不受此条件限制);
3.在2015年及以后新增投资的项目且符合安县产业规划;
4.项目投资情况良好;
5.项目建成运行。
奖励办法:
根据企业新增项目投资产生的地方贡献大小,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3―20万元。
(五)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先进个人奖
1.按照《安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乡镇、工业园区和地管处,由县财政以预算形式安排资金,予以激励;对超额完成任务前5名的列入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予以另行奖励。
2.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重要保障和服务的部门列入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
3.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个人列入招商引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四、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解决。
五、报批程序
(一)奖励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向安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重大产业项目引荐奖须经项目承接地推荐;以商招商项目奖须在项目完工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企业新增项目投资奖须自项目立项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推荐),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促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信息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奖励兑现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按程序申报审批后,由县委、县政府予以奖励和表彰。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奖励项目必须为列入安县招商引资系统统计的项目(企业新增项目投资奖除外)。
(二)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委托招商和代理招商涉及的具体事项按照双方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或代理招商协议执行。
(三)本办法所有奖金计算和奖励均以人民币为准,引进外资的按引进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本办法中奖金的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承担。
(五)本办法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转型
升级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通知》等稳增长促发展措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强力推进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快促进全县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绵阳国家科技城集中发展区建设的历史机遇和安县撤县设区的现实机遇,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坚持“加快工业发展导向”不动摇,以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结构优化为主线,努力打造工业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创新能力增强、配套水平提高、资源消耗较低、经济效益良好的现代工业体系,进一步增强安县工业经济的整体实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既要强化政府在规划引导、公共服务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的调控和推动作用,更要发挥企业在转型升级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市场调节、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形成倒逼机制,促使企业主动走转型升级之路。
——坚持增量投入、存量调整的原则。既要把抓工业新增有效投入作为工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抓手,又要高度重视存量的提升,用高水平的增量来激活和带动存量优化调整,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发展后劲。
——坚持产业集群、特色发展的原则。既要按照绵阳国家科技城集中发展区产业集群和“4+3”产业发展规划,又要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培育、打造产业特色,实现集群中的差异化发展,进一步增强竞争优势。
(三)主要目标
到2020 年,转型升级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创新驱动能力明显提升,工业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工业生态环境等可持续发展指标进一步优化。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
——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
——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比重达到工业总产值30%以上;
——万元增加值能耗年均同比下降4%以上;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创新驱动促进转型升级
创新是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要破除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推进“企业创新培育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工程”,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盟,创建或合作创建企业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能力,为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力争到2020年,市级以上技术中心达到16个以上。
(二)巩固壮大优势产业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托现有优势资源和产业基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和聚集效应,以产业链的完善整合为主线,以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大力巩固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医药食品、精细化工、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推进优势产业向中高端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争到2020年,汽车及零部件、医药食品和精细化工三大产业均突破百亿产值,电子信息产业达到50亿元以上。
(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坚持将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基础,着力政策扶持、要素保障,加强对传统产业企业生产装备、工艺的改造提升,加快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技术改造工程,加大重大技改升级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切实落实《安县凯江工业集中区淘汰落后产能及转型升级实施意见》,采取整合、兼并、关停等方式,加快传统产业中落后产能的淘汰进度,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减少环保排放总量。力争到2020年,传统产业的主要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升级。
(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按照绵阳国家科技城集中发展区产业布局和“4+3”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中国科技城·绵阳军民融合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先试政策,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军民融合类高新技术企业,并将其作为全县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战场。力争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以上企业达到60户以上。
(五)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安县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功能,加快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小巨人”计划,鼓励已具有一定优势的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对接配套,推进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资产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大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分工协作、抱团发展的格局。积极支持各类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资合作、交叉持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做强做大。力争到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550户以上;每年至少新增1—2户科技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工业重点项目建设
建立完善工业项目推进协调机制和项目建设考核体系,落实县级领导和部门联系重点项目责任制,加强协调调度、完善保障措施,切实解决推进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提高项目推进效率。以华晨汽车、新华股份等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好医生药业、天雄药业等中药颗粒项目,银河化学10万吨/年红矾钠技改等新型化工项目,纳川管业等新材料项目为重点,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并尽快形成工业转型发展中新的大的增量。
(二)加强工业承载能力建设
抓住绵阳国家科技城建设发展新机遇,进一步创新园区建设思路,鼓励多元化投入,进一步整合资源,拓展园区发展空间。积极推动园区核心区向西拓展区、凯江工业集中发展区、宝林物流家居产业园和桑枣材料产业园建设。加快工业园区水、电、气、道路、通讯、防洪、排污、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各类生产要素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智慧型园区建设步伐,完善园区管理体制,提升园区服务功能。规划配套一定的商务服务区,引入工业设计、第三方检测、第三方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入园办法,优化规范区域环评、安评和职工健康评价流程,不断增强园区的资本集聚力、人才吸引力和产业承载力。
(三)加强工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紧紧围绕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需求,建立完善企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支持企业以项目合作、高薪聘请、成果转化等方式引进企业家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着力打造优质的高端人才工作和生活环境。建立企业家长效培训机制,培养真正具有市场驾驭能力和竞争能力的优秀企业家,加强企业“涌泉奋进团队”和“涌泉领军团队”的培育,不断壮大创业者和创新人才队伍,形成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建立县就业中心、企业、职业院校联合培养人才机制,着力培养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技能型劳动者。以县创业服务中心为依托,积极提供创业空间,全力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的科技人才、退役军转技术干部和团队在安县创业。
(四)加强工业用地保障
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工业发展预留空间。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通过外抓增量、内挖存量、节约集约等多种途径,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全面清理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低效的土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腾出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安排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全县工业项目建设提供更大的用地空间。
(五)加强工业资金保障
加强与各金融机构、企业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差异化、有针对性的银政企对接机制,按季开展融资对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存款对工业信贷增量的引导促进作用,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能力,完善银政企信息交流渠道,更新安县银企合作信息网,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搭建企业与银行交流互动平台,增强银行企业的互信与合作,最大程度地获取银行对企业的支持。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激励机制,提升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持续为县内国有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不断扩大其对工业企业银行融资担保能力。积极探索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
(六)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
坚持招商引资“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紧紧抓住国内外产业资本加速转移的重大机遇,更加主动地吸引和承接产业转移。稳定引资增量,提升项目质量,优化投资结构,结合产业布局和今后发展方向,大力引进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质产业项目。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注重引资、引智、引技相结合,大力引进海内外技术创新人才、研发团队和知名企业来安县投资创新型项目,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大量涌现。充分发挥绵阳科技城和省级产业园区等现有的政策优势,有针对性地面向全国招商。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抢抓“一带一路”战略机遇,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的针对性投资促进,加强同当地政府相关经济部门、知名商协会等的经济协作,设立投资促进代表处,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促进和委托招商。
(七)加强工业品牌建设
强化工业企业在品牌发展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品牌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政府服务功能,强化激励引导,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创建,加强品牌宣传、培育和保护。把建设创新型企业和提高管理水平作为增强品牌竞争力的根本途径,完善创新体系,加大科技投入,加强质量管理,走创新兴企、品牌兴企、以质取胜的道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企业围绕消费需求打造品牌,加大重点产业领域品牌培育力度,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和推动品牌战略,形成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促进有力的品牌建设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县驰名商标达到5个、著名商标达到10个、省名牌产品达到15个以上。
(八)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充分利用“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等活动载体及资金支持政策,努力促使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使用本地产品,逐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促进主导产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主动参与“互联网+”行动计划,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创新企业营销模式,进一步拓宽产品销售渠道。
(九)促进企业清洁生产
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以重金属、水泥、化工等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增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意识,引导、督促、鼓励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走循环经济、绿色发展之路。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工业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使企业清洁生产与转型升级相互促进,实现工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四、政策保障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驱动发展、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奖励工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落实国家扶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造良好环境上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审批时间。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一站式”服务和审批绿色通道等制度。突出抓好法制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诚信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建设。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交通、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金融保险、仓储物流、综合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融合和升级。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宣传表彰工业发展的先进典型,营造关心工业、支持工业、发展工业的浓厚氛围。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工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强监督工业用电、用气、融资等要素价格政策的落实,为稳定工业经济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要素价格保障。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损害企业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的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认真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实行收费项目公示和企业收费登记制,严肃查处各种乱设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四)强化督查考核
进一步完善工业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工业目标考核,将工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乡镇党政班子、县级部门和单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督查办对工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重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加快工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五、其他
(一)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本意见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安县县委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安委〔2014〕26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安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安县县委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意见》(安委〔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融资担保资金和工业发展奖励资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15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项目单位向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技术改造资金
第七条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和县五大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九条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 支持条件及标准:
(一)新引进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设备投资不低于40%,且已竣工投产的企业。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补助;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助。
(二)现有生产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设备投资不低于50%,且已竣工投产的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2%给予补助;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3%给予补助。
第三章 创新驱动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 创新驱动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进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业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建立国家、省、市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产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产品,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合作,建立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具有国内领先关键技术。对取得相应成果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实施循环经济。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单位产值能耗、物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对通过采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生产专用设施设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认定的1、2、3级企业,分别按照1级3万元、2级2万元、3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产品开发、专业化发展、结构调整、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改善融资和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一)中小微企业类。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能等)、改善生产条件等方面。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的信息服务、质量技术、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教育培训、市场拓展等公共服务、县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的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改造、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和软件的购置等建设项目。
(三)鼓励企业实施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对投入10万元以上,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两化融合”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按照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县内企业协作配套。对安县区域内工业企业间全年采购产品及技术服务(不包括资源性产品)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给予采购额3‰的补助;对以后年度采购额增加部分按5‰给予补助。
(五)鼓励发展小微企业。对新增新注册成立或以“个改企”的方式成立的工业小微企业予以0.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担保费用补贴。对工业小微企业新增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融资担保资金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资金是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的融资担保资金,采取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支持担保公司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属本县国有独资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中小工业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占全部担保业务60%以上。
第六章 工业发展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工业发展奖励资金是支持规模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经济效益,采用先进生产标准和诚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具体奖项:
(一)工业企业贡献奖。对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且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生产规模和纳税额的企业,根据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给予适当奖励。
(二)工业企业规模上台阶奖。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工业企业升规培育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新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企业标准化管理奖。对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评价,或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获得“双采”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企业直接融资奖。对总部设在安县,首次成功在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综合考虑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
第二十六条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拟定并公布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选聘技术、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设立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后,组织专家对技改项目进行评审,对其他项目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分别进行预审,并向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或预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或预审报告,对拟补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进入拨付流程。
第八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按时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已实施并完成竣工决算验收的以奖代补项目,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支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工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工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县财政局和工信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县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产业、园区、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县人民政府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安府办函〔2014〕83号)同时作废。